Wednesday, August 22, 2012

惟誠‧檢討114A條文舉證責任

星洲日報 / 言路‧作者:惟誠
2012年8月21日

國會在今年4月18日通過修訂刑事程序法典、刑事法典和1950年證據法令等3部修正法案,在6月22日經憲報發佈後於7月31日正式生效。由於當中的新增和修訂條文以納入網絡行為為主,並將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歸納在涉及者身上,因此自生效起便激起公眾的輿論反彈,民間更在上週二(14日)發起了“網絡黑屏抗議日",促使首相日前指示內閣討論2012年證據(修正)法令中的114A條文,但內閣在週四(16日)已宣佈將維持現有的相關條文。

根據上述條文,任何人的姓名、照片若發佈在某些內容中,而他也被指為該內容的擁有者、編輯、助編、管理者,則被視為是發佈有關內容的負責人(第114A(1)條);此外,相關內容在發佈時所採用的網絡服務,其註冊者也可被視為該內容的負責人(第114A(2)條);而發佈相關內容時所使用的電腦,其擁有者或操作者也需為相關內容負責(第114A(3)條)。這包括非原創的再發佈者,且此人只能通過反證(evidence to the contrary)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些條文,根據首相署部長納茲里在提呈相關法案時的說法,是主要針對網絡的匿名發佈者,從而確保網民能負責任地發佈網絡訊息,並對付有意製造不實或發佈敏感訊息的網絡使用者。這些罪行需援引1955年輕微犯罪法令、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和2012年安全罪行法令內對“罪行"的詮釋,包括後者第3條文(對敏感資訊的詮釋)。而2012年刑事(修正)法典新增的第124B至124N條文,納入了危害議會民主、資訊傳遞、虛假報導、破壞活動、恐怖活動、諜報行為。

換而言之,若某網絡或刊物的發文因被發現涉及上述罪行而被執法者追查至相關單位或個人,除非對方可向檢控方證明自己與此文無關,不然將被起訴。這也就是令民眾反感的反證,和內安法令的舉證責任相同,雖然內安法令已廢除,但民間此時必定會覺得政府換湯不換藥。此外,執法者向來是通過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搜證,但在鑒定匿名發佈者方面有其難度,且搜證時若根據正常程序也較耗時,所以證據修正法的通過不難理解,這也是為何在同時制訂的2012年刑事程序(修正)法典中納入了第116A條的無庭令之搜查和沒收。

在這新增的條文之下,警方被允許在沒有庭令的情況下,向涉嫌安全罪行或組織罪行的個人或建築進行搜查,惟需在之後向法庭申請補發庭令。另一方面,也是新增的第116B條文,允許警方在第116A條的前提下運行對方的電腦搜證。雖然此條文主要說明安全罪行法令的舉證程序,但刑事程序法典屬於刑事法典的程序基礎法,因此已為證據法令對網絡發文提供更好的搜證條件,因此政府沒必要將舉證責任往答辯方推,這種“有殺錯沒放過",反而讓奉公守法的網民無辜遭殃的機率更高,所以這種模式是一定需要檢討的,以免激起民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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